
供应EC 欧盟法规(含欧洲协调标准与欧洲指令) | |
欧共体为了实现统一市场,消除一切贸易壁垒,实现欧共体各国人员、商品、劳务和资金的自由流通,发布了一系列的欧共体指令(Directives of EEC)。1985年,欧共体为了技术协调而采取了一种"新措施"(New Approach),意即对安全、健康和环境必须保证其最低必要保护水平的产品加以规定。对于在"新措施"指令范围内的产品,欧共体已责成CEN、CENELEC及ETSI编制技术标准。在采用"新措施"后,欧共体已颁布的指令所涉及的产品见表。 欧共体"新措施"中发布的指令及涉及的产品 涉及产品或应用范围 指令号 生效开始日期 简单压力容器 86/404/EEC 90.07.01 玩具安全 88/378/EEC 90.01.01 结构制品 89/106/EEC 91.07.01 电磁兼容 89/336/EEC 92.01.01 机械安全 89/392/EEC 93.01.01 人身保护设备 89/686/EEC 92.07.01 燃气器具 90/396/EEC 92.01.01 非自动称重设备 90/384/EEC 93.01.01 有源可植入式医疗器具 90/385/EEC 93.01.01 通信终端设备 91/263/EEC 92.11.06 尚在考虑纳入"新措施"的产品和业务还有:其它医疗设备、体外诊断装置、计量事务、压力容器等。欧共体成员国应在指令生效前将指令转化为本国的法规。 凡生产指令规定范围内产品的企业,都要作自我声明,声明产品符合法令。这种自我声明(第一方认证)的方法就是在产品上加上CE标志。 早在1973年,欧共体曾发布过一个"低电压指令",它虽未列入"新措施"计划,但却是"新措施"的先驱。欧洲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就是根据这个指令开展的,所以"低电压指令"不久也将纳入"新措施"的范围,电工产品带CE标志也是势在必行的。 产品自带CE标志,表示产品是符合欧共体有关指令的,这些指令可以取代欧共体成员国的法规,因此CE标志也将取代那些符合国家法规的标志,例如德国的GS标志等。CE标志应加在产品本身上,但按某些条令也可加在包装或随同产品的书面文件上。CE标志只能用于已正常生产的产品,不能用于设计研制阶段的产品。CE标志表示工厂已完成产品合格检验及鉴定,是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但CE标志毕竟只是一个工厂自我合格声明,为了取得用户信任,最好还要有一个第三方认证。因此将来欧洲市场上出售的商品,不仅有CE标志,还可能并列有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标志。我国出口企业对这些情况要密切注视,将来出口西欧的产品都要自带CE标志(CE标志后还要随加两位数字表示年份),并在取得西欧某一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志后,并列加上该机构的认证标志,才能销往西欧。 标准书城馆藏拥有超过180个国内外标准化组织发布的超过80万条标准的大型数据库,并实 时更新。是目前国内标准信息资源最为丰富的馆藏基地之一,可以及时地满足广大用户对产品标准的需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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