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批结果有异议,如何申请行政复议?具体流程是什么? | |
如果对测绘资质审批结果有异议,可按以下步骤申请行政复议: 确认复议机关:一般情况下,复议机关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比如,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审批结果,可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不过,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准备申请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企业)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原件或副本(复印件)。 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如测绘资质审批决定书等;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以及能支持复议请求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政策文件、与审批部门的沟通记录等。 授权委托书(如有委托):企业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是律师的,还需提交律所公函。 提交申请: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选定的复议机关。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线上可通过司法部研发的行政复议平台或微信小程序 “掌上复议” 提交;线下可选择邮寄或当面递交至复议机关的办公地址。 复议受理: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决定受理,向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向依法应当受理的机关送达《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并随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同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转办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接受送达的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审理与决定: 审理: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会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7 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 10 日内,需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决定: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复议决定可能是维持原行政行为、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等,复议机关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除法律规定终局的复议决定外,还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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