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诉讼 (综合服务 - 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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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地产诉讼


戴宏俊律师(上海)

咨询电话: 13061643929 E_mail:daihongjun1201@163.com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房地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的;(三)非法占用土地的; (四)属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登记条件的。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地产登记,有关当事人双方应当共同申请: (一)买卖;(二)交换; (三)赠与; (四)抵押; (五)设典;(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戴宏俊律师组建的专业律师团队,以“办案经验丰富、富有敬业精神、诚信高效的服务态度”为宗旨,充分发挥团队合作精神,为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的广大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擅长法律领域:
1、民事、经济、婚姻、继承、劳动争议及行政等各类诉讼案件、仲裁案件的代理;
2、刑事案件的辩护及代理;
3、房屋买卖、抵押、租赁等房地产事务的代理及见证;
4、其他各类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保管、代办、代书、咨询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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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07-12-11 17:24:49
发 布 者: 戴宏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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