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弱者悲哀的呼唤 (房屋讯息 - 其他房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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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弱者悲哀的呼唤


我们弱者悲哀的呼唤
我们是芙蓉区东屯渡农场二分场付四队的三户农民,我们住地的八十七亩土地,经国土部门划给私人开发商的志发陶瓷陶瓷建材市场,作为扩建工程项目用地。我们合法的住宅就在这片土地上,一年多来,由于安置补偿问题与开发商一直未达成任何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然而,却于今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芙蓉区法院突然给我们三户送来听证,在没有再次与我们协商的前提下,紧接着又于十一月七日下达强制拆除裁定书,根本没有给予我们协商和上诉的机会的情况下,又于十四日发布强诉公告,每户粘贴三张,十一月十八日一大早便强制拆除了忘禄芝一栋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二层楼一栋。至使家毁人散,流离失所,居无定处
十八日早晨七时许,王禄芝家人全还都在睡梦中,由芙蓉区法院调集的警力和其它诚管及民工等各类人员,将王禄芝所居住宅团团围住,一个个蜂拥冲进屋内,将他的儿子王再德像对待罪犯一样,丝毫不让其有辩解权力和余地,给他扣上手铐,蒙上眼睛,推上汽车押送至芙蓉区法院,不知本人所犯何罪,无故受侵人权。又将年近八十的王禄芝及其他家人推上汽车送离自家,进而便是家毁人散之结局。既然私人开发经商,理当两者权利对等,缘何能强毁私产,其理何在。
接着芙蓉区法院又于十一月二十二日一大早强制拆除了师福云、师秋云两家的两栋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师福云的住宅的产权人是他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的老地下党员师正坤,已早逝,遗于后人之房产同样遭受彻毁之灾,曾一度为党的事业有过贡献的老人,他怎会预知,他的子孙有如此灾厄,他老人之遗霜,年近八旬的老伴,现无安身之处,世人谁不见怜,可叹,爱莫能助。
从十一月八日至二十二日,芙蓉区法院共强制拆除了具有合法产权的三栋房屋,他们下达裁定书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裁定书根本没有给被执行人的上诉权利的时间,也没有找被执行人进行调解与协商,发布强拆公告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但是,执行当局却忽略了本条第二款,乃至行为违背本条第二款,本条第二款规定,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当局不是这样做的,而是每每把被执行人强行押离现场,甚至动用手铐对待罪犯的手段,以至各户财物多有砸毁和遗失,现无处理论。
我们认为,在中国共产党十七大会议刚刚召开和《物权法》颁布生效一月之际,芙蓉区法院这一司法行为,完全违背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创建和谐社会的十七会议的主体精神,也违法了关于《宪法》、《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有关公民住宅权,民事活动地位权利平等,市场主体平等和物权保护平等以及不可侵犯的原则。
资产过亿的私人开发商,轻易而得的开发使用权,而世居于这一土地上又具有合法产权的几户居民住宅,却徒然成了遭受强毁的非法建筑,权利平等从何谈起,何谓平等。
由于突然性的强制拆除,家具什物匆忙搬离,以至造成什物器具多有砸毁和遗失和未搬离而被瓦砾埋没,给被执行人造成毁灭性的损失和精神上的巨大打击,以至让人崩溃,让人无处安身,家毁人流离,执行当局这一司法行为,使得我们彻底成为贫穷的无产阶级,既无职业,又无耕之地种,又无安身之宅,真正彻底,无法生存。
这种对待,我们始终不能明白,到底违反了哪一条什么法律,以至遭此灭顶之灾厄,遭此无情之打击,我们在此痛陈,诉知各上级领导,并恳请特别关注我们的事情,并对芙蓉区法院这一司法行为是否合理,合乎法律和人情进行调查,并予以处理希望能尽快地结束我们所面临的惨状,深感致谢。


此呈

王禄芝 男77岁无职业居所
王再德 男51岁无职业居所
师福云 男43岁无职业居所
师秋云 女53岁无职业居所 12


2007一年12月3日
补充:
拆迁办的人曾来过几次,都只说要拆屋并没有拿出什么有效的拆屋政策书。
后来,在没有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强制的私闯民宅,动用武力,强拆私人房屋。
还动用武力将其屋主和屋主的家人强制性的押离拆迁现场。
总结以上几点,经有关人士的了解,都是属于不法行为。
人人都想得到公平的对待,希望大家多来关注此问题,发表意见和提供建议,真正的做到人人平等,谢谢!
联系本人:13507441978 王禄芝 先生
QQ:252529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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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07-12-09 21:28:43
发 布 者: 王禄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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