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档案馆员评审标准 (求职招聘 - 文教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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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档案馆员评审标准


任副研究馆员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1至3条至少符合1条:
1.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档案专业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公开出版档案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并撰写10万字以上)且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档案专业论文4篇以上。
2.主持或参与完成档案工作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限前3名)或地方标准1项以上(限前2名)。
3.独立完成的成果(本专业发展规划、调查报告、实施方案、工作意见或建议等),被同级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实质性采纳(采纳部门出具正式文件)。
4.主持完成2部以上档案文献编纂工作,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编纂成果正式出版。
5.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相关纵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辖市(厅)级本专业相关纵向科研项目2项以上。
6.取得的本专业学术成果获得省辖市(厅)级社会科学或科技成果奖励2项以上,其中,一等奖限前2名,二等奖限主持人;或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或科技成果奖励1项以上,其中一等奖限前5名、二等奖限前3名、三等奖限前2名;或获得国家级社会科学或科技成果奖励。
(四)破格申报研究馆员人员,任副研究馆员以来,应具备工作业绩条件3条以上;学术成果条件3条以上,其中1至3条至少符合1条,经同行专家评议达到研究馆员水平。
本《标准》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
(一)本《标准》涉及公开发表“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在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期刊上的成果,不包含增刊、特刊、专刊刊登的成果以及工作总结、经验介绍、通讯报道和文摘等成果。
(二)档案专业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三)“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指北京大学编写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或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和CSSCI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四)“全国档案专业学术水平较高的期刊”指中国档案报、省级档案局(馆)或档案学会主办的档案专业期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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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3-10-08 15:40:42
发 布 者: 王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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