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总汇元宇宙 安全为上!个人房屋装修不可“任性” (产品供销 - 家具厨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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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总汇元宇宙 安全为上!个人房屋装修不可“任性”


  俗话说,安全无小事。只要涉及人身安危等公共利益,再小的漏洞都不容小视,就在前不久,宜川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便处理了一起看似和旁人无关的房屋外墙改动的安全投诉。

  按照投诉人提供的线索,执法人员很快就对现场完成了踏勘,确定了以下事实:业主擅自将窗户两边各拆除了10厘米的墙体,且该墙体是具有结构功能的外墙。

  小贴士:

  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禁止破坏房屋外貌。

  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包括擅自改变房屋原始设计外立面极其色调在内,即便是对认为不具备非承重功能的外墙进行任何自行改动,都属于“破坏房屋外貌”的行为,具备违法性质。经过对该行为的定性,执法队员向包括业主和施工人员在内的居民群体进行了释法。当了解到自己行为可能存在的违法性质后,业主当即同意进行整改,并积极接受了执法人员指出的加强法律知识学习的指正。后经复查,该房屋外貌已按要求修复。

  自家装修决不可“率性而为”,普陀城管再次提醒广大业主,对涉房法律需加强学习,并积极接受群众监督和执法部门指出的改正意义,一起共建安全普陀。

  延伸知识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十、物业使用及装饰装修禁止性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破坏房屋外貌"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原始设计外立面及其色调;

  (二)擅自在非承重的外墙上开门、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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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3-09-01 16:49:33
发 布 者: 阿三倒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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