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劳务工程网元宇宙 劳动者受工伤 用“典”保障权益 (产品供销 - 家具厨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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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劳务工程网元宇宙 劳动者受工伤 用“典”保障权益


  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涉劳动者权益案件,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对实现“让劳动者更有尊严”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江苏省南通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涉劳动者权益案件,特别是涉及职业伤害弱势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案件,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厚植司法为民情怀,着力促进劳动和谐与社会稳定。日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梳理了一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对超期未认定工伤、劳务关系认定以及公平原则等问题进行解析,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申请工伤超期后可提起侵权诉讼

  2018年7月1日,张艳丽与强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张艳丽在强盛公司从事车间操作工作。2020年8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雇佣协议,合同期限至2022年7月31日,张艳丽继续为强盛公司工作。但强盛公司以张艳丽超过退休年龄为由,未为张艳丽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2021年8月13日,张艳丽在强盛公司车间内操作液压机时,左手中指不慎被压伤。后张艳丽被送入海门区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病情为左中指近中节完全离断伤,治疗好转后于2021年8月22日出院。

  后张艳丽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结论为:左中指近中节完全离断伤,构成十级伤残。强盛公司结付了医疗费2万余元,但未为张艳丽申报工伤,张艳丽亦未自行申报,已超过法定申报期限。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艳丽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庭审中,强盛公司辩称,张艳丽受伤符合工伤情形,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以致时效权利丧失,现提起侵权诉讼不应支持。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在事故伤害发生起30日的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因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该义务而导致职工个人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不可归咎于职工个人。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是一种权利,期限自事故发生起一年,个人没有行使权利的后果即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理赔,但并不妨碍其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劳动者因超过工伤认定期限导致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可诉请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以切实保护伤者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艳丽在强盛公司车间内在工作时间从事工作内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但强盛公司未为张艳丽缴纳社会保险,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张艳丽申报工伤,故张艳丽按侵权关系向强盛公司主张赔偿并无不当。因强盛公司作为雇主未进行有效安全管理,对于张艳丽受伤具有过错,承担70%的责任;张艳丽作为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作业的施工人员,亦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但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亦存有一定过错,应负担3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强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这是从立法层面对公民在健康权受到侵害时提供多种形式的救济与保障。因此,无论是工伤赔偿,抑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其目的均是保障公民因提供劳务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可以及时获得相应赔偿。通常而言,职工因工受伤,应当通过工伤程序主张权利,但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工伤,从公平、合理以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劳动者通过侵权之诉获得司法救济。

  本案中,强盛公司与张艳丽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双方陈述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是因为双方就赔偿事宜一直在协商从而超过了申请时限。在此情况下,张艳丽无法通过工伤保险程序获得赔偿,其提起侵权诉讼并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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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3-08-21 14:35:18
发 布 者: 阿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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