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章程 (教育培训 - 其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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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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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四川音乐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0654

第五条 院校地址:

1.武侯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邮编:610021

2.新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中段620号,邮编:610500

3.临空经济区校区(美术学院):四川省资阳市资州大道777号,邮编:641300
注:我校美术学院2023级招收的9个专业的新生在四川音乐学院临空经济区校区就读。

第六条 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授位: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参加学校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合作实施的“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中澳“2+2”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应按照相关学籍管理规定对换学分,对达到中外双方毕业要求和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澳方合作高校颁发外方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成立招生监督组,负责考试招生过程、录取结果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学院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等因素,结合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年度招生计划,由招生处提出建议方案,报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及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学校安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录取同分数及生源数量多、质量好的专业。预留计划的使用将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专业上线生源投档情况,由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将根据主管部门审定后下达的本年度招生计划,根据各省统考生源情况,拟定各专业分省计划,并及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具体招生省份、专业、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若出现生源不足,专业计划需要调整时,由招生处提出调整建议方案,报学校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审核后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四川省考生录取办法

1.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合格、专业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四川省招考委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新媒体艺术、艺术史论、艺术管理、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除外),对进档考生,根据其填报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各专业录取办法分别为:

①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分别按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四川省同科类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②舞蹈学和舞蹈编导专业按专业考试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要求达到四川省舞蹈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上30分(含30分)。

③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音乐治疗、音乐教育、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中国古典舞表演、中国民族民间舞表演)、录音艺术、动画、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美术学、设计学(不含新媒体艺术)各专业分别按专业统考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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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市区县: 全部
最后更新: 2023-06-02 14:45:13
发 布 者: 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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