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需要什么条件? | |
一、简易注销适用范围 未开业的、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特殊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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