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公司利得税的介绍 | |
关于香港公司利得税的特别规定 关于香港公司利得税的特别规定根据《税务条例》,下列款项须被当作是因在香港公司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营业收入: 1、因在香港上映或使用的电影或电视的影片、纪录带或录音,或任何与该影片、纪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 2、就容许或授权在香港使用专利、设计、商标、受版权保护的资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类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 3、就容许或授权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专利、设计、商标、受版权保护的资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类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而该款项在确定某人根据利得税的应评税利润时是可予扣除的(不适用于在2004年6月25日前收取或应累算的款项)。 4、因在香港经营业务而收取有关的补助金、津贴或相类似资助形式的款项。但任何与资本开支有关的款项则除外。 5、因容许或授权在香港使用的动产,而以租赁费、租金或其他相类似形式所收取的款项。 更多公司管理资讯,欢迎联系广州登尼特,020-87550061 | |
相关链接: (无) 面向省市区: 全国 面向市区县: 全部 最后更新: 2022-02-22 14:09:06 | 发 布 者: 广州登尼特 联系电话: (无) 电子邮箱: (无) 浏览次数: 1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