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注册,欧盟商标介绍 | |
欧盟(欧共体)是西欧主要发达国家为了加强相互间的合作,推动本地区和各自的经济而于本世纪50年代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欧盟商标简称CTM(European Community Trade Mark),亦称欧共体商标,是指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OHIM(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一、 欧盟商标注册主管机关 1993年12月20日,欧洲理事会发布了关于欧盟商标注册的40/94号“条例”(即欧共体商标法),该“条例”于1994年3月15日生效。根据该“条例”规定,在欧盟内部设立“欧盟内部市场一体化管理局(OHIM)”,简称“内协局”,负责处理商标注册事宜。位于西班牙 Alicante 的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 二、 欧盟商标注册优势 1、 申请人无限制。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如《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的国民也可提出申请。 2、 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八个成员国使用该注册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3、 欧盟商标注册成功在欧盟成员国保持整体效力:申请人通过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在欧盟28个成员国内得到对该商标的保护,无需再分别指定所希望得到保护的国家;欧盟商标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将被视为在所有成员国的使用,即使商标只在一个国家使用,也不会因为没有在其他国家使用使该商标而遇到被撤销的危险;欧盟商标的转让、变更或续展将在全部成员国范围内发生效力。 4、 欧盟商标注册是双重保护原则,欧盟注册商标不取代国家注册商标,国家注册商标与国际注册商标一样继续存在。 (1)如果一个申请人向欧盟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共同体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 (2)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在共同体内部公告期间,欧盟国家的在先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国家在先的权利人在知道的情况下容忍在后的共同体注册商标连续使用五年,则就丧失了提出无效或反对使用的权利,两个商标共存,在同一地域内将会有两个不同的商标权人。 5、 欧盟商标注册对申请语言没有限制,可使用任一共同体成员国的语言。申请人在申请的同时可以使用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中的任意一种语言,作为他人异议、撤销或无效的语言。 6、 对国内基础注册未做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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