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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期差错更正涉及的增值税处理 1.填列附表一“纳税检查调整”栏; 2.补记收入无论是否开票,都不填列在“开具”和“未开具”栏; 3.减少收入以负数形式填写。 (二)前期差错更正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汇算清缴前补缴企业所得税 (1)申报处理方式 方式1 直接季度预缴 报表填列:预缴申报表16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负数填列。 注意 :不计入次年汇缴申报表第32行“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 所得税”。 方式2 合并汇算清缴处理 ①不单独编制所得税调整分录, ②汇算表填列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收入增加:第11行(九)其他栏; 费用少:第30行(十七)其他栏。 (二)前期差错更正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三)不属于会计差错的情形 1.当期发生的对应去年销售的平销返利、销售折让、销售退回、重新 评估或确认预计负债等; 2.白条入账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4号) 四、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 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 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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